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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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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建设厅、劳动人事厅《报告》

认真做好职工住房分配工作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分配工作,年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建设厅、劳动人事厅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单位认真参照执行。

《报告》要求各单位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房标准和办法。要坚持正确的分配原则,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户。企业的男女职工享受同等分房权利,不得以男职工为主或以女职工为主分配住房。夫妻双方在同一城镇两个单位工作,原则上只能有一处住房。因特殊情况有两处住房的,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规定标准。对已工作子女的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本人工作单位解决,父母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由,要求扩大住房面积。对离休退休职工的住房,应同在职职工一样对待,由原工作单位解决。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一般职工的住房,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既承认差别,又不能过于悬殊。

《报告》指出,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企业要成立分房委员会负责住房的分配和调整。

《报告》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多分占住房,不批条子给别人要房。对利用职权多分多占住房,分了新房不退旧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退出。对索礼受贿,徇私舞弊以及对揭发检举不正之风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超住面积拒不退出的,加收房租三至五倍,直到退出住房为止。上级机关不得向下属企业索要住房。领导机关与下属企业合资建房的,应按投资比例分房,不得多要房、要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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