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总负责同志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在经济改革中要保障职工合法劳保福利待遇
最近,一些职工向省总工会和本报来信反映,在经济改革中,一些企业违背国家规定,随意改变和降低了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向来信职工作一公开答复,本报记者特请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发表谈话如下。
在经济改革中,许多企业由于扩大了自主权,克服了吃“大锅饭”现象,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企业自行改变和降低了职工合法的劳保福利待遇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有的企业减发或停发了职工的病假工资,不报销职工看病的住院费;有的企业把医药费全部分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有的企业减发或停发了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有的企业减发或停发了产假工资,取消了女职工哺乳时间;有的企业取消了职工探亲待遇,停发了冬季取暖补贴、副食价格补贴;有的企业撤消了托儿所、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事业。这些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于上述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特提出三点答复:
首先,建议各级领导同志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社会主义物质保障原则同按劳分配原则的区别,不能把执行国家关于劳保福利的规定同克服分配原则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混为一谈。减轻或者解除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特殊困难,保证职工最低生活的需要,是我国劳保制度的根本要求,宪法也有明文规定,这些制度对于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改革。但是,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现行的劳保福利制度,在国家没有明文修改之前,各企业不应自行改变。
其次,对自行改变和降低了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迅速予以纠正恢复。对此问题,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劳人险字(1983)68号文件和陕西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陕劳人险发(1983)12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即:减少、停发了职工病假工资、产假工资、退休费、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医疗待遇的,应按国家规定,立即予以恢复;凡将职工医药费全部或部分分给个人“包干使用”的,应按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工发总字(1982)22号通知规定精神,改正过来;凡国家规定职工享受的探亲假待遇、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补贴,以及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等,应按照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取消或减发;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如食堂、托儿所、医务室、理发室、澡堂等设施,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已撤销了的集体福利设施,应尽快恢复。
第三,各级工会组织应认真贯彻中国工会“十大”精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改变和降低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做法,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至今尚未改正的企业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促使问题及早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