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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4月2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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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党政机关办企业的界限

黑龙江省副省长何首伦说,党政机关办企业或干部兼职,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允许:

一党政机关为安排子女就业开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工商企业,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派出少数干部予以扶植,派出人员不得在机关和企业领取双薪或奖金。

一精简机构后,党政机关和合并撤销的行政性公司的多余人员,组织兴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工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要完全同机关脱钩。

一允许在职干部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工资,生活福利待遇要停发。——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发展经济作贡献,并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得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和从中分红。

——选聘的乡镇干部(除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营会主任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乡镇批准,可利用业余时间兴办或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无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摘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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