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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8月30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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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中立过功的复转军人在企业中能享受什么待遇

最近,不少企业职工投书本报,询问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下,原在部队立过功的复转军人,能否享受企业劳动保险或退休优待待遇?就此问题,我们现简要回答如下:

一、凡在部队师级立过二等功以上的人员,转入企业后,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优异待遇。

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在军级立过一、二等功的复转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高于所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在军级立三等功的可提高退休费百分之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关于详细规定,请参看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文件选编》。

(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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