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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4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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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明正身

在我国,对判处死刑立即行的罪犯,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行前要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审罪犯,核对人身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犯罪事实等,经验明确凿无误。并讯问有无遗言、信件后,方可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金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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