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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5月30日
第3版
03

职工能否应聘担任业余信息员

编辑同志:

有一单位,需招聘业余经济信息员,给我的朋友发出聘书,但不知现行政策是否允许在职干部、工人利用业余时间应聘?请能予以解答。

汉中市 张岚

根据国务院关于

“企业职工不得借故请假,甚至旷工或利用业余时间私揽外活,私自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牟取额外收入”的规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应聘担任外单位的业余经济信息员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如聘用的单位工作确实需要,可与应聘职工所在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借调的办法。所得劳动报酬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再发给职工个人。

省劳动人事厅计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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