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死妇改嫁’财产全留下”对吗,
李喜善
我县南石门乡邹当存之夫王家新于一九八二年病故,留下孩子和房产。八三年邹当存改嫁时,其宗族无理干涉,不许带走房产,说什么“夫死妇改嫁,财产全留下。”后经当地法庭调查处理,向群众宣传了《婚姻法》和《继承法》,才保护了邹当存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区的妇女包括国家职工至今不能彻底翻身,特别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往往受到社会的或宗族的岐视和刁难,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其中“夫死妇改嫁,财产全留下”的思想较为普遍和顽固。为此,在《宪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中都明确作出了有关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又在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去年颁布的我国《继承法》在第30条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所谓“夫死妇改嫁,财产全留下”的说法完全是违法的。我们理所当然地要依法办事,彻底清除封建传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