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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7月2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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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问题

问:据有些职工反映,工人、干部凡年满四十五岁的,自己要求退休,本人又不在单位担任重要工作且经单位同意的,就可以退休。有这个规定吗?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新规定。仍按国务院(78)104号文件执行。

问:一九四九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是否无论当时享受供给制与否,一律可按现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享受退休工资待遇?

答: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工作的职工,如当时享受工资制,退休费可按原来的80%增加15%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但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日总年限必须满三十年以上。25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由原来80%补助到90%。

问:其它年限的退休费呢?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

问:退休费基数怎么计算?

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计发。

问:新增加的部分从什么时候补起?

答: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一律不再补发,新规定从1686年6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记者 周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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