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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9月1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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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的主人翁地位

问: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和当家作主权利怎样体现?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一方而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劳动者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平等权利。职工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专长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所改变。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制工人不仅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而且当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以及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时,工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劳动合同制工人具有劳动自主权,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属于劳动者。

另一方面,国家又用法律形式保障和规定劳动者与具体生产资料结合的应得经济利益。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以书面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工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定调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不仅在于企业一方,也在于职工一方。职工胜任工作,完成任务,任何人不准任意解除合同;生产需要和双方同意,还可续订合同,干得好也可一直续订。至于不好好工作,违纪不改甚至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实际上是自己和具体生产资脱离,失去料了劳动的权利,自然应该离开劳动岗位,重新争取新的就业机会。所以说,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既保障了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平等权利,又保障了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利益。

(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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