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八月二日,山西省临县法院对“4?11”黄河沉船案的肇事者作出判决。
今年四月十一日,这条船的驾长郭侯斌和承包人郭全生等人为了多赚钱,严重违章超载乘客,致使该船在离我省佳县附近的克虎寨处翻沉,一百二十五人落水惨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根据肇事者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山西省临县法院判处该船的驾驶长郭侯斌、承包人郭全生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承包人郭含勇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开机人郭国平,船工郭继明、郭埃全有期徒刑各四年。
(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