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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09月16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从周尧教授被扣说起 子女和父母间的财产关系 学法律 痴情女偏遇骗子郎 干涉捕人犯法 图片新闻 王安石拒赠的故事 奇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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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漫谈职工家庭财产关系(二)

子女和父母间的财产关系

刘继

夫妻间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家庭中子女也可以拥有个人财产。

由于民族习俗、居住条件等多方的原因,一些职工的子女参加工作后甚至结婚后也未和父母分居,这一点,是不同于青年人一旦成年便自立门户的西方国家的。

子女有了劳动收入怎么办?在旧中国封建的家庭制度中,父母健在的话,子女是不能拥有个人财产的,否则要受到严厉惩罚。这一套旧制度当然已行不通。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刚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说,即使一、二岁的小孩子也可以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还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特殊情况下十六周岁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子女参加工作后(通常也都是在十六岁以后)有权利独立地使用自己的劳动收入。他可以出于自愿将收入交给父母,也可以留做自用,父母亲可以对此提出建议,但不能强行干涉。

在对待子女的个人财产问题上,做父母的往往有两种糊涂观念:

一种是在子女已工作后继续负担他们的生活费用,让子女们把个人收入积攒起来以备于婚姻大事。这些父母认为:反正儿女结婚时要给钱,不如以这种方式给。其实,这种做法不够妥当。它错在没有明确的约定之前,把子女的个人收入当成了家庭共同收入,混淆了财产所有权的界限,万一发生变故,难免产生纠纷。如宝鸡某厂工人赵某工作已七年,日常吃用一直由父母负担,个人存款一千五百余元。八四年九月结婚后七天突然病死。赵某的父母与赵某的妻子就这笔存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妻子认为是赵某个人财产,理由是赵某数年的工资积攒。赵某的父母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理由是数年来一直负担儿子的生活费用。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是赵某的个人财产,其父母的资助属实,但是出于自愿。

另一种是子女有了个人收入之后强行索要“养育费”之类,理由是辛辛苦苦养大了子女。这是违法的。应该知道,父母抚养子女成人是应尽的义务,与此对等,法律规定父母在年老体弱时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除此之外,主张其它的权利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儿女自愿将个人收入交给父母,那又当别论。

还应指出,一些青年人认为父母应全力资助自己的婚事,把父母逼得债台高筑,要知道,法律并未规定父母有这样的义务。青年人应该有信心用双手为自己挣得财富,社会主义法制也为此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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