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86年09月16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从周尧教授被扣说起 子女和父母间的财产关系 学法律 痴情女偏遇骗子郎 干涉捕人犯法 图片新闻 王安石拒赠的故事 奇特的规定

当前版:第A3版: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第3版
03

干涉捕人犯法

金宗士

某厂一个保卫干部刑讯无辜,后果严重,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当公安人员前去执行逮埔任务时,该厂几个领导人竟然出面阻挠,质问:“你们逮捕我们的干部,为什么不和我们商量?”

逮捕人犯是否应与其所在单位领导商量?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也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对于某个公民是否逮捕,完全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事,既无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更不许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阻挠。上述那个工厂的领导人出面干涉公安机关逮捕那个触犯刑律的保卫干部,至少证明在这一方面他们是些法盲。

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五年内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但愿各单位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早日摘掉“法盲”帽子,让干涉政法机关捕人这类违法的事绝迹。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