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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6年12月16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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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死车下判刑何其轻

编辑同志:

贵报十一月二十八日《工厂内外》刊登的一则“酒后开车,三人死于非命”的新闻,言及“宝鸡铁路分局水电段司机王贵华,酒后违章开车……三人抢救无效死亡。最近,金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特大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王有期徒刑二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犯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饮酒后开车,一次撞死三人,其情节当属特别恶劣,仅判刑二年,不知一条人命价值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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