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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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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何以搞“株连”

某厂作了这样一条规定:一个班组如有一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全班皆受处罚,扣发当月奖金。据说,这是为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增强工作责任感。”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给予失职人员以应有处罚是完全应该的,但“板子”要打在责任人的“屁股”上,如果“城门失火,殃及鱼池”,“株连”班组其他同志,一则容易使同志之间产生责怪、埋怨情绪,甚至迁怒一人,造成集体不团结;二则会挫伤大家的积极性,影响整个班组的工作情绪。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分清责任,罚之有据,罚之在理,就能使人心服口服,引以为戒;不分责任,“株连”多人,以惩代教,胡罚乱扣,往往会把事情办糟。(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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