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婚姻自由
说《婚姻法》
我遇到这样一起案子:女村民彭某,一家六口,她是老大。去年春季青黄不接时,父亲又因病去世,家中缺粮,生活十分困难。有张某瞅准机会让其表弟李某以“救济”为名,三天两头给彭某拿去黄豆、包谷等物。月余后,张某向彭女提媒,说“石头也暖热了”要彭女嫁给李某。李某长相难看,彭某根本没有爱慕之心,但“吃人嘴软”,一时又还不起粮债,加之张某软硬兼施,李某扬言威胁,也就答应下来,很快领了结婚证。众人议论纷纷:“真是一朵花插到牛粪上去了”。结果,婚后不到十天,彭某死活也不干了,痛哭流涕跑回娘家居住。李某无奈,又感到“丢人”,一气之下跑到澄县煤矿去做工,八个月未捎书信。就这样,彭某提出离婚,诉讼到法院,经调解无效,一对儿不到一年的新婚夫妇同居没有十天就离婚了,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恩格斯对结婚的充分自由这样说过:“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由此可见,婚姻自由的核心是男女双方的相互爱慕之情;有情则可结合,无情则可分离。它既不允许其中一方强迫另一方,也不允许第三者横加干涉。事实上,婚姻自由是以结婚自由为前提,以离婚自由为补充的。有了这二者,婚姻自由才是完整的。
(李喜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