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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8月15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金钱的诱惑 询法顿解愁烦 受骗而为的民事行为 图片新闻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嫌疑犯”获释《劳动报》受罚 是他的骨头把我的牙硌坏了 险些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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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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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民法(四)

受骗而为的民事行为

王野

凤凰商行自开业以来,生意萧条,职工收入难保。为了兜揽生意,商行经理偕同业务员到深圳采购商品。在深圳,他们发现某电视机厂生产组装彩电与日本松下原装彩电很相似,于是决定购进一批。他们对外宣称:出售日本松下原装遥控彩电,货真价实,质量可靠,并设置假样品以招徕顾客。许多顾客轻信谎言,花钱买了假货。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用欺骗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有三个特点: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如凤凰商行,明知出售的彩电非松下原装,却有意以假充真,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2、有欺诈的行为。商行宣称出售松下原装遥控彩电。其实该彩电没有遥控装置就是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且因为这个错误而进行了民事行为。商行通过一台彩电假样品,使顾客上当受骗,陷入错误的认识。以上三点同时具备才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因受欺诈而与凤凰商行发生的民事行为无效,故而凤凰商行应当给顾客退钱收回假货,并赔偿顾客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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