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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10月10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十一万元巨款被盗案 民事判决必须执行 谈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得救后的反思 他心中的疙瘩解开了 图片新闻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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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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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民法(八)

谈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王安军

81年,李某和丁某共同署名出版了初中实验课本《英语》一、二册。84年丁某未经李某同意,由另一出版社以个人名义出版了中学实验教材《英语》一、二、三册。李某知道后,遂向丁某提出异议。该市文化局版权处组成仲裁庭,调查,处理李、丁版权之争。经调查核实取证,仲裁庭认为:81年课本《英语》系李、丁共同编写,两人均为此付出了创造性脑力劳动,版权属李、丁共同享有;84年以丁某个人名义出版的教材《英语》,90%以上文字与合著作品相同,属侵犯合著作者李某版权的作品。据此裁决:丁某应向李某公开致歉并赔款1000元;因侵权作品再次印刷,丁某所得印数稿酬的50%归李所有,其余没收,井处100元罚款。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人依法对特定形式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是著作人的主要部分,与著作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或继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署名权,即著作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2)处分权,著作人有权采用适当的方式发表、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有权收回作品不予发表,还可以修改自己的作品,对荣誉可以抛弃或转赠国家等;(3)排他权.著作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作品完整不受侵犯,未经著作人同意,他人不得传播、复制或者修改、补充等。财产权主要指作者有权要求作品的利用者给付一定的报酬,它是由人身权派生的。

对著作权的侵害,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形式有:剽窃,强行署名和随意变动合著者的署名等几种。此案丁某有意隐满与人合作著书这一事实,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理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受处罚。李某有权要求更正署名,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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