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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10月24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钟声 图片新闻 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一场肖像官司 违令养狗惹出人命案 图片新闻 钱迷心窍 职业习惯 旅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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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学点民法(九)

一场肖像官司

王野

83年4月,某公司职工卓小红到市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该部职工孙德西向她提出多拍一张作样像用。卓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内。85年5月,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某为该公司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发现市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着卓侧身彩照,便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乳品公司给孙付40元人民币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样像原形加工成瓶贴商标,印刷了40多万张,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乳品公司提出异议。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卓不得已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卓的肖像权,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瓶贴商标,剩余部分全部销毁;孙德西和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450元;本案受理费30元,均由被告承担。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是公民人身基本特征的写真,是公民形象的艺术再现,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公民形象的社会评价,关系着公民个人多方面的权益。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它包括如下含义:公民无条件拥有自己的肖像,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损坏他人肖像;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比如私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商标广告或刊印在杂志封面或挂历上等;公民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可以据此接受若干报酬;非法侵害公民肖像权,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本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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