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者”进一言
李喜善
最近,在审理一离婚案中,当庭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有“外遇”,却对自己充当“第三者”不感到羞耻和有法律约束。甚至,他们以刑法只制裁“重婚罪”,对“露水夫妻”和“先离后婚”的插足者无定罪条款来宽慰自己,挑逗对方生气。这就提出了一个“第三者班可否逍遥法外的问题”。
提起“第三者”插足,人们无不愤恨。有人把“第三者”称为婚姻家庭的“蠹虫”是有道理的。极端利己的爱情至上者,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进行挑拨、勾引,往往造成家庭破裂。杜会不安定。对于此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也只能在“道德法庭”作一番“审判”罢了。应当说,这也是一种惩罚。不是说:“人言可畏”“舆论压死人”吗?大凡还有一点良知的人,遇到批评也会罢休的。但是,“道德法庭”的谴责,对道德败坏者常起不到震聋发聩的作用。他们我行我素,实乃破坏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对此,人们也往住只能叹息。
日前,新华社播发了这徉一则消息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中关于类推的原则,比照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规定,判处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海市化工装备工业公司建筑分公可工人陈富国有期徒刑四年。这,便给了那些肆无忌惮的
“第三者”当头一喝,亮出了警告的“红牌”。由此可见,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形式的犯罪,都逃不脱人民的法网。“第三者”还是清醒一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