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民法(十二)
精神损害能否要求赔偿
王 野
某印刷厂女工毛某龙某素无交往。八七年三月十七日,两人为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毛某当着车间其他工人的面,毫无根据地说未婚的龙某与人乱搞堕过胎;随后,在厂办公室又当着厂领导和其他同志的面重复上述言语。龙某得知后,精神受到刺激,工作时精力不集中,食不知味,寝不安神,经常哭泣,数天不能上班。同月二十三日,龙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毛某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50元。人民法院在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赔偿龙某精神损失50元,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要确认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事实,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是否确实散布了有关某人的下真实消息。(2)这种消息是否有损某个公民的名誉。以上两个条件结合起来就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失,能否要求经济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精神损害适用物质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新突破。过安,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个别人视违法为合法,有意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不真实消息,有关机关和领导又以“个人私事说不清”为由,互相推拖不愿处理。今后则必须明确,这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