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什么要实行厂长负责制?
第一,实行厂长负责制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化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连续性,技术需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才有利于理顺企业的领导体制。这是搞活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二,实行厂长负责制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多年来,我们在企业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种制度虽然也起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是已经不适应新的生产力的需要。厂长处于“二传手”的地位,决策过程缓慢,集体领导容易形成无人负责等弊端。1986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三个条例”,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固定下来。党的十三大报告要求:“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因此,厂长负责制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我国企业领导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企业法》明确企业党组织“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这一规定,改变了企业的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
第三,实行厂长负责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结果。企业是发展商品、创造财富、增加社会积累的源泉之一,是构成国民经济有机整体的最基本细胞,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首要环节就是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硬要这样做,只能窒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实行厂长负责制,能较好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扩大和落实企业的自主权,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达到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的活力的目的。
第四,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内部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协助厂长决策,使厂长的决策建立在集体智慧的科学基础上,要做到象《企业法》规定的那样,“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它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这样,厂长的决策就会更好地避免失误。连水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