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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5月2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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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企业法》总则第11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确了企业工会的职能和任务,对于促进工运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的总体职责,也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否则,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确实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尽相同的具体利益。如果企业工会不敢或不能正确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这些具体利益,那么不仅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这对于改革和建设都是不利的。

怎样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呢?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工人阶级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效益不好,一切改善职工生活的话都无从谈起。

因此,企业工会首先要在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在生产建设上的聪明才智;其次,认真落实《企业法》规定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和支持行政领导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企业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工会干部必须与职工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为他们扎扎实实办些好事、实事;第四,改革现行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按党的十三大精神,逐步把工会干部从党组织管为主变为工会自管为主,这是工会能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重要一环。(严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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