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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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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无线电厂规定

严禁部门和职工个人收取“回扣”

本报讯 宝鸡无线电厂最近作出规定,严禁厂属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否则,将按受贿和贪污论处。

规定说,为了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纠正蔓延成灾的“回扣”歪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本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收取“回扣”和“好处费”之类的钱物。不论以什么方式收到了“回扣”,均应如数上交厂财务科。隐瞒不报,中饱私囊的,按受贿论处,个人收取的现金贷款及修理费、服务费和折价实物,也应如数上交。如果个人侵吞和私分,按贪污论处,这些问题一经检举揭发和调查核实后,立即追回收取的全部“回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其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王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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