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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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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和全总联合通知

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据新华社讯 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通知指出,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职工家庭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通知说,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则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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