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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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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出处理回扣佣金的政策界限

不能因存在大量回扣现象就认为其合法

据新华社讯 财政部日前提出了关于回扣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指出:不能因为社会上大量存在回扣现象,就承认它是合法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的处理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是: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采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

对于佣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买卖交易的介绍或代买、代卖业务,可以收取佣金,并依法纳税。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企业交易或介绍交易,机关及其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取佣金。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处于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经纪人,不能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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