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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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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规定女工哺乳期工资由夫妻单位分担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鞍山市在最近公布的一项法规中规定:“享受哺乳假女职工的工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承担一半”。这项规定将于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法规还同时规定:“对男方在部队、外地或机关工作的,女方单位承担哺乳休的女职工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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