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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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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公证处办理哪些公证手续

王勇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证处目前办理的公证业务是: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 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厉、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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