秧歌与社火
李雄飞
“秧歌”源于原始人的围火高歌欢舞。周代以后,因排头打伞者(伞头)象征姜子牙,所以又叫“牙歌”。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颁发时令,立春之日,迎春于东郊,唱青阳之歌。陕北立春寒冰未尽,百草待萌,迎春活动中青阳之歌强调阳的一面, “乡民扮杂剧唱春词曰唱阳歌”
《佳县县志》)。南方山青水秀,春意盎然,注重青的一面,“农者……妇子以数十计往田插秧,一老挝鼓,鼓声一通,群歌竟作,弥日不绝,是曰秧歌”(清李调元《粤东军记》),且经济文化发达,秧歌之词广为传播,成了全国公认的统—学名。宋代已出现秧歌舞者,明代秧歌歌舞最后结合,出现了有关它名称的最早记载。
“社火”原作“社伙”。名称最早见于宋。范成大《上元纪吴中节物俳谐体三十二韵》原注;“民间鼓步谓之社伙,大抵以滑稽取笑”是当时存在的“街坊杂场”表演的民间艺术团体,多于立春之际组成舞队参加祭祀。秧歌与它有一定的源渊关系。社,土地神;伙者,谓之人多也。后改为社火,因《方言》释;“火者,一烘即过之故”。后将社火演绎为一社一坊民祭祀土地神的活动,包括秧歌。说“春闹社火俗名闹阳歌”(《米脂县志》)有热闹含义,也有对火的赞誉,颂扬,却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