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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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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

工人戴振东经裁决恢复公职

本报讯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开庭审理了工人戴振东不服除名一案,并裁决:撤销企业行政除名决定,恢复戴的公职。

戴振东与妻子莫素芹同为汉中地区收获机械厂工人。1988年8月20日,厂方让其陪护妻子复查病情。其妻9月5日住进汉中地区医院后,戴于次日补办了请假手续。时隔三日,戴振东因妻子需要人陪护,再次回厂请假。厂劳务市场负责人批示:“请厂劳人科审批。”劳人科批示:“劳务市场人员请假,请你单位自行解决,我科概不审批。”在未明确准假情况下,戴振东护理妻子至10月25日出院。11月1日,戴返厂要求上班。劳务市场副经理答复:“把你报上去了(指除名报告)”。11月11日,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讨论通过了厂务扩大会除名决定。戴振东不服,于1988年11月28日向汉中市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戴振东陪妻子复查病情是组织同意的,入院后又补办了请假手续,不属旷工,从住院之门至出院期间,因护理妻子请假,职能部门互相推诿,不属无正当理由;妻子出院后的五天旷工,实属无正当理由。虽然,戴振东有旷工错误,但厂方按除名处理是违反劳动法规的。经多次调解,厂方仍坚持戴振东未办理请假手续。从8月20日迎连续旷工60余天,厂里将其除名是正确的。因此,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做出恢复戴振东公职的裁决。

(王天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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