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会“维护”中的三个问题及对策
刘书定
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可概括为在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的具体利益。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时显得相当脆弱,困难重重。因此,认真研究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遇到问题时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要不要对政法部门办案实行监督和建立赔偿制度问题。
这一问题是由下面一件事提出的。1987年,我局第21建设公司西安工地发生了伤亡事故。这起事故本属外单位擅自进入工地交叉施工所致,但当地检察部门却以玩忽职守罪将第21建设公司一工长逮捕。公司和局工会立即将此问题向上级作了反映,省总工会邑以送阅件形式将此问题报送省、市领导和有关领导机关。上面均以不能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精神为由,对这一起定性明显不当的冤错案却无法制止。最后这位工长被关押数月后宣布无罪释放。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深感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时相当困难,特别是遇到政法部门办案不公正或明显冤错时难度就更大了。因此,建议国家是否考虑建立、制定对政法部门办案实行监督的制度,同时制定政法部门办理冤错案对被伤害的单位或人实行在政治、经济上的损失赔偿制度,促使政法部门慎重办案,防止滥用职权,也给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二、建立完整的工会与行政的组织体系,克服工会与行政体制的脱节,造成工会组织难以履行维护职能的体制弊端。
当前在国营企业中,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大都建立了工会组织,这些企业所在的省、市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厅、局产业工会,但在中央各部门的决策领导机关,却没有完全建立自己的产业工会组织。有些部在企业分布较多的省、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厅或局),这些派出机构不掌握人、财、物实权,企业涉及许多职工具体利益问题,直接向部或部主管局上报审批,不通过这些派出机构,而中央部或
主管局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这种工会和
政体制脱节的状况,使工会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时带来了许多困难和不便。因此,建议上级应该考虑按行业行政,从上到下层层建立工会组织,并赋予各级工会相应的权力——即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时,未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产业工会同意,上级行政领导机关不能审批的权力,使工会组织真正起到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作用。
三、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在国家与部门规定的政策互相矛盾时,上级工会、政府部门应尽快调整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时,往往碰到国家与部门规定的政策相互矛盾、碰撞的情况,造成下级、基层工会纽织很难替职工说话。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工会尤其是全国总工会,应向国家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尽快调整政策,帮助下级、基层工会,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解决职工的具体困难。
(本文作者系省核工业局工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