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民的部分权利
一、劳动权利。苏联不仅在宪法条款中明确地规定了国民具有劳动的权利;并且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了劳劝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半个多世纪以来,苏联已经不存在失业现象了。所有的职业介绍所早在1930年就相继停办了。现在国家不仅能确保劳动者基本的生活水准和寻求理想职业的自由,而且还赋予他们接受教育、专业培训等机会,以使他们能够熟练地从事自已的理想职业。
二,健康保护权利。苏联是世界上医疗技术嚣械及医务人员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世界三分之一强的医疗队伍,其数量为欧洲医师总数的五分之四。全体国民均亨受着免费医疗待遇。如果患了病,一定要接受医生的监督治疗。每年大约有五分之二(约一亿人)接受体检,眼下已经开展了能使全体国民都接受体检的研究工作。
三,受教育的权利。每个人群有接受教育的权力。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种院校,却实行了免费教育。青少年实行十年制的义务教育。除此之外,国家还拿出一笔资金为大、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各种物质援助。每年约有四分之三的学生还能领到国家发给的奖学金。对于函授生,在学习期间,国家还给累计近一年的促期以使学生能够专心致志地读书。
(胡建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