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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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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通告》形成强大震慑

我省已有44名经济犯罪者投案自首

省检察院正告犯罪分子莫错过机会赶快自首

本报讯 记者从我省贯彻两个《通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两高《通告》的威慑下,仅半月时间,我省已有四十四名犯罪分子或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人向检察机关自首投案,交出赃款二十七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元零四角。

八月十五日,省高法、高检《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经过宣传动员,在我省引起了很大震动,一些犯罪分子或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人在《通告》精神震慑感召下,到当地检察机关自首投案。华阴县经委副主任孙某、总支副书记刘某于八月二十五日先后携带受贿赃款各二千五百元到县检察院自首投案。白水县税务局局长井某八月二十五日携受贿赃款一千元到县检察院主动交待,府谷县黄河五金矿产经销部负责人王某八月十六日携赃款七万九千六百余元到县检察院自首坦白了自己投机倒把的罪行。

《通告》激发了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使我省出现了一个群众举报的热潮,半月来,全省检察机关收到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六百多件,涉及县处以上千部五十一件。同时,还有五十七名在押犯检举揭发他人罪行一百五十三件。其中重大线索七件,涉及党政干部十三人。

省检察院院长杨烈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通告》在法律上为一切有经济罪行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一个悔罪的机会,对坦白从宽规定了相当大的幅度,明确宣布凡自首坦白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犯罪的人切莫要错过这个良机,应痛下决心主动自首。这是唯一正确的出路。那些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在限期内拒不自首坦白的,或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或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治裁。

本报记者

柳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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