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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9月1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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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政府作出六条规定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

最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方面作出以下规定:

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要有同级工会领导人或相应的产业工会领导人参加。

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险、安全生产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等方面的政策时,应有同级工会参与,在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后方能作出决定。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工会通报本系统职工退休、养老及管理服务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工作的情况,认真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四、各企业主管局都要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作为检查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考核厂长(经理)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五、区政府和区工会,各企业主管局和相应的行业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工会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职工利益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工会有权监督、批评直至举报和控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涉。各级监察部门要热情支持工会的举报、监督和控告,并认真查处,及时给予答复。

特约记者 杨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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