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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11月11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逗孩子莫乱来 “其貌不扬”者如何社交 读小说悲喜录 图片新闻 提取“劳务费”合法吗? 如何吃西 餐 怎样选择冬装 小气与大方 残 茶 三 用 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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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提取“劳务费”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朋友在某公司业务科。去年与某厂经营部主任商议,提供给该厂化工原料若干吨,每吨除转帐付出厂价款外,加付“劳务费”若干元提成现金付出。最近听说,该主任和我的那个朋友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请问,这种提取“劳务费”的作法为何算违法?

西安张卫民

张卫民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叫,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你的这个朋友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构成了介绍贿赂罪相受贿罪(某厂那个主任构成行贿罪)。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姜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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