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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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缎被面等物丢失问题已澄清

贵报2月22日刊登旬阳烟厂劳动服务公同龚平娥等反映元月11日在我段旬阳车站提取行李短少缎被面等物一事,我段党委书记李明团等同志于3月1日赴旬阳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这批包裹是元月9日从汉阳车站托运的,托运时提包既未加锁,又未保价,经襄樊站中转,于元月10日到旬阳站。元月11日提货时未发现异状,货主也未向工作人员提出开包清点的要求。据当事人之一的朱信强证实,此批货由他领回厂几天后才发现少了10床被面和2套童装。元月16日,有关人员才来车站要求复查。车站货运室值班人员问清情况后,告诉他因取货人在交付时未提出异议,事隔5日后再来复查,根据铁道部铁路客运规定第39条,车站不承担赔偿责任。3月1日,段调查人员找到龚平娥等3人,向他们进一步了解了情况并解释了铁路托运行李的有关规定。他们表示,造成的损失与车站无关。但是,我们应该引以为戒,今后尽量减少这类事情发生。 安康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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