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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5月15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必须加强民主管理 应落实主人翁地位 依靠工人阶级就要依靠工会 依靠职工群众搞好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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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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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落实主人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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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期对“淡化工人阶级”思想的清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逐渐得到确立。但在谈到落实工人阶级主人翁权力和地位时,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职工文化素质不高,当家作主意识淡薄,因此法律上的主人翁地位实际不能落实。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列宁讲过,要管理必须有文化,不可想象文盲和厨妇管理国家。我国工人阶级的文化素质总体讲比较低,需要努力提高。但不能认为他们不具备参与各项管理、尤其企事业管理的能力。据统计,1988年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已超过80%,其中高中、中专文化超过40%,大专以上文化占6.9%,科学技术人员拥有962万,自学成才工人达到360多万。应该说这样的队伍具备了参与管理的能力。在文化落后的50年代,我们曾创造和推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等民主管理形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职工文化水平有很大提高的90年代,反而认为职工不能参加管理是没有道理的。

目前职工的劳动和工作热情不够高,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原因究竟何在?有人归因于奖罚不严,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有人认为主要是社会风气不正,分配不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造成的;还有人认为生产资料公有是职工对企业漠不关心的根源。这些认识都不够全面甚至有偏误。笔者认为,职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没有落实甚至受到削弱。在职工文化水平提高,民主意识增强,不满足于被人管理而希望参与管理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一些企业过份强调维护领导者的权力地位而忽视民主管理,出现了重大问题领导者个人说了算的倾向,职工产生了冷落感和失落感。有的领导者滥用权力,滥施处罚,加之分配不公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职工中消极不满情绪增长,出现了不关心企业甚至消极怠工等“主人翁意识缺乏症”。可见,职工主人翁意识淡薄,更需要落实和提高其主人翁地位。

落实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上,一是应体现职工对企业财产的一定的占有权利,在保证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占主体的前提下,吸收本企业职工的有限股份,把职工与企业从财产关系上联结起来。二是推广首钢的“全员承包制”和天津某厂的“群体经营法”,继续抓企业利益共同体建设,提高经济民主化程度。三是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制定个人生活费上限标准,以重税调节暴富户的收入。企业内部的分配与劳动成果、责任风险、技术高低、劳动态度、突出贡献、荣誉称号挂钩,缩小按职按权分配的范围。

落实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除了发挥工会作用,建立工会与各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新《工会法》、《劳动法》,增加一线工人在人大、政协中的比例,重视从一线工人中发展党员和选拔干部外,应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推行“群体经营法”和“全员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职代会,应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罢免企业行政领导人,有权审议通过或否决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方案和重大决策方案。同时应加强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创造“一日厂长活动”等职工直接参加管理的形式,使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切身感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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