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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8月04日
第2版
02

“经常旷工”应怎样理解

百事通:

我的一位工友因旷工被单位除名,他本人不服。请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应怎样解释?

渭南读者王斌义

王斌义同志:

鉴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力字(1990)1号文件规定精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你们单位对那位工友的处理是否得当,可依据这一精神来酌情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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