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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9月0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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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价商品将实行变卖抵罚

国家物价局最近决定,对价格违法商品实行变卖抵缴,具体内容是:

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没有在银行开户或虽开户但帐户无资金或资金不足抵缴罚没款又拒绝作出分期缴纳,或有意转移资金拒绝罚没款的,可实行变卖抵缴。

变卖抵缴商品的范围,应该是与被处罚单位、个人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商品,如不足抵缴罚没款的可变卖其它商品抵缴,处罚机关应开具收据和清单。

变卖抵缴的生活资料交由商业单位、供销社、信托商店收购,生产资料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变卖价格由处罚机关和收购单位参照同类商品的销售价协商确定。

(据《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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