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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10月06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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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的离退休费能否作为计发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基数?

百事通:

我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今年厂里按国发(1989)83号文件给我增发了退休费。请问:这次增加的退休费能否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

铜川读者马平

马平同志:

根据劳动部劳险函字(1990)1号给河北省劳动人事厅的复函: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并从国发(1989)83号文件实行之日起执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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