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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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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企业承包经营的主体

·高盈民·

我省大多数企业第一轮承包将在今年内陆续到期,转入第二轮承包。第一轮企业承包的实践说明,承包制给企业带来了活力,它确实是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一条成功之路。第一轮企业承包的经验是多方面的,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在于,承包制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生产经营的责权利进一步统一起来,企业的兴衰与职工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的联系愈来愈密切,从而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点正是企业活力得以增强的根本所在。

但是,勿庸讳言,由于缺乏经验,由于一些不正确观念的影响等因素,前几年企业承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企业没有理顺厂长与职代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人把企业承包仅仅看成是厂长或少数人的事,在确定承包时把职工抛在一边;一些企业承包后,排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使《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职权难以落实;极少数企业的经营者甚至把自己与职工的关系变成老板与雇工的关系。这些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少失误,引起企业内部的矛盾,影响甚至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抑制了承包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现实生活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过程中却有意无意地冷落了广大劳动者,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广大职工在企业承包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广大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理所当然,也是企业承包经营的主体。这几年有一种观点认为,搞承包经营,就是国家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交给了厂长(或以厂长为首的企业领导集团),厂长(或企业领导集团)作为经营者,才是企业的主体。这里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搞承包后,国家把经营权究竟交给了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过去的经验教训说明,一般也不宜由国家直接经营。《企业法》规定:“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这就是说,国家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了企业,即交给了企业中包括全部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在内的劳动集体,而不是仅仅交给了厂长一个人或者以厂长为首的企业领导集团。那么怎样认识厂长及领导集团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呢?毫无疑问:现代企业必须有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生产指挥。为此,《企业法》明确规定:“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一般称厂长为经营者。但是,厂长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一回事,而企业的经营权属于包括厂长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又是一回事,不可把二者混淆起来。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是否承认并赋予全体职工对本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权,是否承认并确立职工在企业承包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是关系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原则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人地位,要通过两个途径来体现,一方面要通过全民经济的整体活动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要通过自己所在的企业即基层的经营实体活动体现出来。在全民经济的整体活动中,劳动者主要是通过工人阶级先锋队领导下的国家宏观调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来体现自己的主人地位。在企业基层单位,劳动者则是通过自己民主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活动来体现自己的主人地位。问题很明显,如果我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否定和排斥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甚至把职工当做雇用劳动者看待,那么,广大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主人的地位就在实际上是不完全的,我们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就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对于这个涉及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大问题,我们决不可马虎从事。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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