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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11月2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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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工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百事通先生:

合同制工人自愿

解除合同,在无业期

间有没有保障,享受

哪些权利?

工人读者 吕武

吕武同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第15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二)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企业或职工个人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对方不同意,可按规定在15日内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但应征入伍、被录取入学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不受此限。

按以上规定情况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况,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待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是,待业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行政应发给证明文件,由接收的待业保险机构(当地的县级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职工待业证》,本人持证按月领取待业救济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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