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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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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企业3%奖励晋级权

省劳动厅等部门联合作出3条补充规定

本报讯 最近,省劳动厅、省经委、省总工会联合作出了三条关于补充完善国营企业使用3%晋级权的规定。

我省国营企业从1985年起实行每年由厂长自主决定对3%职工进行晋级制度后,在鼓励先进、调动职工学习技术和搞好生产的积极性方面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据各地、各部门和职工群众的反映,有一些企业在没有完成生产计划和承包任务的情况下,也进行了3%奖励晋级;有的企业领导干部升级面过大,引起工人不满。新规定要求:1、国营企业使用3%晋级权必须以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当年生产计划和承包任务为前提。2、享受晋级奖励的,必须是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各企业都要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掌握晋级标准、条件,不能迁就照顾,不得搞平均主义,轮流晋级。原则上工人每年晋级人数不能少于全部晋级指标的三分之二,厂级领导干部每年晋级人数,不能超过班子总人数的五分之一。3、厂级领导干部的晋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单位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工丁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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