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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5月07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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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职工遗属生活补助又作调整

百事通:

我是一个事业单位的人事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一些人反映陕劳人险发(1985)312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有些偏低,听说前不久我省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请问: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西安 万顺万顺同志: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费标准,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已在陕劳人险发(1985)312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此标准有些偏低,因此,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于今年3月18日又发出了陕人险发(1991)34号文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为:

一、遗属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40至50元;遗属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至40元。遗属中的孤老独幼可按最高标准补助。 

二、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以及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三、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在80元以下的(职工指基本工资收入),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8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50%作为遗属生活补助费。其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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