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务院发布第八十一号令
严禁使用童工
本报讯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在全国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规定严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县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还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要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以及未满十六周岁而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