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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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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要有惩戒性

据了解,宝鸡市近两年在抓廉政建设中,市县两级800多个工作部门,就制定各类廉政制度4000多项,内部管理制度2600多项,但落实情况并不很理想。有的单位群众还说他们的廉政制度是“三上一下”:讲在会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最后踩在脚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我以为,重要的一条原因是,这些制度只是正面要求和号召,本身没有惩戒性条律。

比如,许多单位的廉政制度虽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几不要”、“几不准”和“几禁止”等等,并且伴有“违者严肃处理”的要求。但对做不到或违犯了到底怎么处罚,却没有具体的限制和惩戒的条文。

因而,要想使廉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不至于成为“聋子耳朵”,就要言出法随动真格的。在制度规定的“不要”或“不准”后边,增加一条犯了咋办的硬措施。就拿禁止公费旅游和用公款吃喝来说,在有关条文后再加上“如有违犯,公开通报,费用自理,领导受罚”的惩戒性条律,并且有意识地“杀几个猴子”,以做效尤,那样廉政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强了,廉政建设必然会取得切实的成果。

(王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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