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税收知识问答
问:申请复议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答: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内容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问:复议申请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议申请人必须是承受各级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包括纳税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用什么名义提出申请?
答:(一)法人得以其名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提出复议申请;(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户主(业主)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三)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出具书面证明,推选负责人提出复议申请。合伙负责人的申诉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四)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其总机构或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五)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得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六)提出复议申请前或复议进行中,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组织或分立、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继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合并、分立或终止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七)有权提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