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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03日
第2版
02

我省对企业老干部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了新规定

百事通:

我丈夫于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在耀县水泥厂工作,1984年元月5日给他发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988年他病故,厂里给我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数额为我丈夫生前六个月的标准工资。此款早已用完,现我一人生活,无经济来源。请问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有哪些生活待遇?能否按月发给我一定的生活费?

耀县读者赵桂荣

赵桂荣同志:

来信收悉,现将所询问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陕劳险发(1991)187号文件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6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元。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后不得再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原已领过一次性救济费的应逐月抵扣,冲销完后,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你的问题可按以上规定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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