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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10日
第2版
02

不能收取合同制工人“调动费”

百事通先生:

我的一个朋友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准备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本单位也同意放人,但却提出要收几百元调动费。请问国家有无这方面的规定?

铜川王成

王成同志:

我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庭困难,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接收单位有劳动指标,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办理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随同转移。至于他们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按省上规定,是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分别缴纳17%和2%,其管理、支付和转移等事项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制工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转移工作单位。但要本人缴纳几百元调动费的作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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