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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24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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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工作时间检查身体应算出勤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怀孕女工,因工作忙,平时不能去医院检查身体。我厂休息时,医院也休息。有人让我利用工作时间请假检查身体,说这也算工作时间。请问这种说法对否,有什么依据?

晓玲

晓玲同志:

你好。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另外,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解释: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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