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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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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网调整电价标準

城乡居民用电电价不变

本报讯 经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近日批准,我省电网调整1991年用电综合加价收费标准。

这次加价的范围是:除城乡居民用电及国家扶贫地区农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用电。化肥生产和非国家扶贫地区的农灌用电今年暂维持0.6分/千瓦时的加价标准。

调整后的电价全年标准每千瓦时5.8分,分两个阶段执行:今年7月1日到12月31日止每千瓦时5.8分;上半年少收部分转由明年上半年补收,标准为每千瓦时7.6分。据有关部门测算,今年我省用电综合加价调整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次电费综合加价是为消化陕西电力生产成本中的燃料、原材料价格及铁路运输费用上涨等各类加价因素而制定的。调整后的电价标准在发电和上网环节上实行多种电价,在售电环节上又将多种电价并为统一销售电价,可调动多家办电的积极性,减轻电力部门补收加价电费的沉重负担和困难。 (伍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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